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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实验中学教育惩戒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26 14:48: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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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实验中学教育惩戒细则(试行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二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三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留痕存档。对于每次的教育惩戒,应该报备校委、政教室备案存档,做到惩戒量化管理,整体推进,合理实施。
 
细则
 
第一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对迟到、没有按要求着装、初次扰乱课堂秩序的实施点名批评;
(二)对故意制造同学麻烦的、辱骂同学、故意损害同学利益的责令赔礼道歉;
(三)对未经班主任允许私自离校满一节课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四)对多次违反课堂秩序,经教育不改的可以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五)对扰乱课堂秩序,及时纠正不改的可以实施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六)对多次违反课堂教学、日常管理未改的可以实施课后教导;
(七)对违反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可以实施其他的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对带手机、耳机等电子娱乐产品进校园的、男女同学过密交往的由班主任予以训导;
(二)对带危险物品进校园,可以构成一定危险性质的的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对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的可以实施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对翻越围墙私自离校满两个课时时间的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对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偷摸其他同学钱财的,可以实施一个课时的训导和行为规范教育;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三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对未经任何允许私自离校累计满三个课时时间的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对在校内勾结同学进行闹事的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对邀约外校或社会青年进校闹事的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公安或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对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五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由学校分管德育副校长、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与学校合作的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六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委为成员的监督小组,监督教师正当履行本细则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四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细则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九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细则第三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负责人李校长要督促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初稿修订后,暂定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
 
阳新县实验中学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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