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13 15:35:00 点击:
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县直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阳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建设工业强县,经济大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特制定党建目标责任制度如下:
1、考核原则
基层党组织实行分级管理考核原则,机关党工委负责考核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机关党委、党总支负责考核其下属党支部。党支部负责考核党员。
2、考核时间
每年12月进行考核。
3、考核奖惩
(1)基层党组织
党建目标考核分设一、二、三等奖。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副职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的不予评奖,一般党员受党纪、政纪重处分的降低奖励档次。
(2)共产党员
①党员考核等次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预备党员参加考核,不定格。
②党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评选、推荐、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③考核为不合格党员的,由支委会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一年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劝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经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④凡无故未参加考核的党员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凡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的党员作为不合格党员按有关规定处置。